友邦所代理某航空公司机长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件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

发布日期: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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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媒体关注的深圳东海航空机长和乘务员空中“互殴”案,当事人因涉嫌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友邦律师事务所吴丹红、靳法扬律师作为机长张某某委托人,受理张某某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件。2023年5月25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机长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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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0日,东海航空DZ6297航班执飞南通到西安的航线,飞机在飞行的下降准备阶段,机长张某某因卫生间使用问题与乘务员杨某某发生口头冲突,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该航班落地西安后,杨某某及张某某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二人在西安等候执飞下个班次航班期间被其公司替换,并返回深圳总部接受公司调查。2021年3月19日,张某某因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被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18日被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3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本案由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于2022年10月12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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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律师事务所吴丹红、靳法扬律师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吴丹红、靳法扬律师认为,认定张某某、杨某某双方属于互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情节轻微,没有危及飞行安全,不构成犯罪,张某某的行为没有危及飞行安全;且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案的情况没有作为犯罪处理的先例。本案认定张某某、杨某某为互殴的证据不足,在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无法形成唯一的、排他的结论,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而且本案情节轻微,没有危及飞行安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二位辩护人经过详细的阅卷分析后,最终确定了辩护方案,提出了详实准确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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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靳法扬律师通过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以及在听证会上详细、全面的阐述辩护意见,莲湖区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