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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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和执业经验


刑事案件辩护、民商事二审再审案件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和代理。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大学文化,1998年从部队团职岗位转业后从事专职律师

 

执业特点


勤免敬业、不畏强权、经验丰富、思维慎思、敢辩善辩、逻辑严谨。执业25年代理各类案件近3000件,胜多负少


刑事经典案例


1、周某林故意杀人案。一、二审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林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采纳辩护人陈一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不核准周某林死刑立即执行,同时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让周某林从死刑的枪口重生。

2、张某竣职务侵占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陈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该案经天津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维持原判,二次上诉后,天津二中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竣无罪,当庭释放。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天津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陈一律师在天津高院法庭上与天津市检察院检察官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法庭辩论结束后,天津市高院当庭宣判:驳回天津市检察院抗诉,维持天津二中院终审无罪判决。

3、穆某某贩卖毒品案。主犯穆某某贩卖毒品1100克,依法应处死刑立即执行。陈一律师在辩护中发现贩卖毒品证据、主犯与从犯等犯罪证据存在瑕疵,经过有理有据的庭审辩护,法院将穆某某从主犯变更成从犯,最终判决被告人穆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刘某某抢劫案。2004年刘某某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司机,公诉机关以刑法263条(2)款加重处罚情节指控,陈一律师认为抢劫出租车司机不适用263条(2)款,不适用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由于最高法当时还没有发布【20058号司法解释,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以刘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判刑十年;二审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发【20058号司法解释发布,与辩护人的观点一致,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5、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贪污,经过陈一律师辩护,法院以职务侵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6、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陈一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曹某在第37天被无罪释放。

7、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骆某被无罪释放;

8、孟令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刑拘23天被取保候审,当事人家属给律师所送来锦旗,以示感谢。


执业证号


11101199810256829


工作语言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