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的苦与乐(下)

发布日期:2021-03-11

(此文转载于《中国律师》杂志2003年6月刊)

 

(接上文)这场变故震怒了检察官,公诉人翻开公安笔录,“给我一百万,我也不愿意卖,是不是你说的?”“是……我走。”公诉人恼怒地说:“管某某!你为什么要卖给程某某?你今天为什么要这样说?”

 “报告审判长!”,周卫平律师挺身而出,以律师的身份维护证人在法庭上最起码的权利,“请法庭提请控方注意,管某某不仅是我方提供的证人,也是控方提供的被害人,他不是犯罪嫌疑人,不应用审判式的语言或无关的词语发问。”“如果你律师还想坐在这里……”,公诉人大声对着话筒喊着。“抗议!”,周律师向着审判长:“控方在威胁辩护人!”。“管某某,你说!”公诉人还想继续,……

 当!“法庭已经听清楚了,不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缠!”审判长极具有审判艺术和经验地敲响法锤,制止了公诉人的发问。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控方未能举出证明程某某主观上有强占他人坑口故意的证据,出示的其他证据缺乏关联性,故不予支持;程某某辩护人的观点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当场翻供的情况,提请法庭特别注意被告受到压力情况下所作供述的可靠性

 本案在庭审中,几乎所有被告在被讯问中,均有翻供情况,对此控辩双方在质问被告人为何前后供述不一致,被告分别答在预审阶段受到如吊拷、不给饭吃、诱供、逼供等不正常情况,在此情况下,法庭并不予追问,而作为辩护人律师则不能不就此提请法庭注意。周律师指出,我们不能轻信口供,应以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为依据,但本案有可能存在不正常问题(尤其本案重要嫌疑人程某贵在预审十几个小时后死亡的问题),可能会使被告原来的供述偏离事实的真相,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依法对侦查实验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

 控方的证据中,有侦查机关《实验报告》和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律师们在认真审查这些证据后,发现其中有违背法律规定和没有任何根据的推断数据,如侦查实验中没有依据地主观推断出掺兑油品2:8比例,如审计报告没有票据作依据而审计出“掺兑行为”和比例等。周律师将这些问题总结归纳后,严格依据有关法律和部委规定指出侦查实验报告和审计数字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不予采纳的质证观点,得到法庭支持。

 

运用专业技术性和专业性问题,说明和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诸多技术性和专业性问题,如矿井作业和矿井图纸、汽油与石油的成份、政府的各类行政规定等等,辩护人们坚持以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说明问题。周律师承办过矿业法律业务服务,熟知矿井图纸,在庭审中通过矿井图纸说明矿界纠纷的过错责任,使是非终得明了。同时,周卫平律师对应由行政处罚解决的问题作了充分阐述,使案件性质的区别得以澄清。

 

聚精会神,细致入微中及时发现问题

 在长达13天的庭审中,辩护律师真正体会了“聚精会神”的滋味。由于公诉机关出示的绝大部分证据是证人证言,这些证言中有绝大部分第一次出示,而且绝大部分证言的书写并不工整,在法庭投影仪并不十分明亮的光线下,律师的眼睛必须死死地盯住屏幕上快速滚动的文字,辨清字体、理解含义、辨明真伪、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质证意见,这几个步骤不停地在“一瞬间”迅速完成。否则,稍一疏忽就可能错过一个重要的疑点,从而造成“千古遗恨”。如指控程某某勒索司某某房屋转让费用问题,其中司某某取得采矿证时间问题,是确定程某某是否有罪的关键,公诉机关指控司某某于8月取得采矿证,但周律师经过仔细跟踪控方的证据投影,发现司某某取得采矿证的时间根本不是8月而是年末,周律师及时提醒法庭注意,从而使程某某免遭定罪。

 律师们11天中对控方材料的质证,是一场艰苦的付出,39个案件、40多卷数百份材料,一一过目,并做出判断和质证,其难度可想而知。但律师们在11天的质证中,发挥了最佳水平,终使全部39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大白于天下。旁听的群众从律师的质证中终于明白了事实的真相,纷纷议论:“多亏律师有水平、有耐心,才使我们明白真相,这案子哪能是黑社会。”律师们从质证的成功和人们的赞许中,感到了欣慰。

 

律师——“法律帝国的臣民”

 庭审第11天下午,质证阶段终于结束,连续劳累20天的周卫平、刘笑宇律师刚刚松了一口气,审判长就宣布:“明天上午开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周、刘两律师的心又提起来。

 经过十几天的质证,律师们已经明显感觉到,本案指控事实有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法》的规定,不应认定为犯罪。而律师们要做无罪辩护,必然与一直坚持认为程某某罪大恶极组织领导黑社会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形成尖锐对立。而此时,司法部主办的《法律服务时报》刚刚登出了一则惊人消息:丹东市的警察将江苏省某律师强行绑架羁押!联想到近年来,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对律师采取强制手段,辩护人们不能不感到一种无形的威胁和压力——要讲真话的话,难免要有风险。怎么办?是轻描淡写、模棱两可的辩护,还是坚持法律的立场和观点,旗帜鲜明地坚持原则?这确实是对周卫平等律师的意志、斗志乃至勇气的考验。

走出法庭,周律师想起了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所说的“我们是法律帝国的臣民,是其规则与理想的忠实追随者,当我们争论该当如何行事之际,也就是我们的精神上受其统治之时”。是啊,律师的天职就是忠实地遵循法律,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离开法律逃避法治精神就不是律师,而是懦夫。周律师想,我们应该相信作为党和人民利益体现的法律的力量,相信法治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