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交通肇事案

发布日期:2021-02-23

基本案情:王某疲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王某让他人打电话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交代肇事经过。公诉机关未认定王某自首。

辩护情况:辩护人抓住“王某在事发后主动让现场的人向交警部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警人员、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事情经过”的事实,提出王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该案虽小,但其典型意义是明确交通肇事罪中同样存在自首,不能以“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事实是驾驶员的义务”而忽视或否定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